平罗县陶乐二小责任追究制度
为强化学校管理,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,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,有章可循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责任追究原则
1、领导:谁主管,谁负责;
2、教师: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;
3、上课:谁上课,谁负责;
4、活动:谁组织,谁负责。
二、责任追究程序
1、部门自我追究: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,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,发现问题,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,报学校备案。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,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。
2、学校追究:
(1)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,视责任范围大小,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。
(2)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,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、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。
(3)对偶发重大事故,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。
3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。
三、责任追究形式
1、口头批评2、责令书面检查;3、全校通报批评;4、承担经济责任或处罚;5、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及年终考核不合格;6、惩罚性调动;7、引咎辞职或免职;8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待岗;9、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。
四、责任追究制范围
(一)行风责任追究制:
1、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、推销学习用具、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。
2、私自收费办班、补课;随意调停课、提前放学、留守学生、私自放假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。
3、在对学生管理中,有过激言行,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,造成不良影响,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经调查属实的。
4、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,语言过激,与家长发生纠纷,反映到学校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5、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。
6、在与同事交往、共事中,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7、在与邻里交往中,不能和睦相处,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,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。
8、酒后上课,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的。
9、煽动、鼓惑他人、聚众滋事的。
10、不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或者不正确贯彻上级会议通知精神的。
11、拒收学生和不正当劝告学生休学、转学的。
12、在质量检测工作、阅卷工作中失职造成不良影响。
13、没有正确贯彻执行国家“两免一补”政策的。
14、在工作检查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出示相应材料的。
15、其它
(二)安全责任追究制:
1、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、制止或逃离现场,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。
2、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、私自调停课、私自放假、提前放学、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,导致学生失踪、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。
3、安全工作制度、救援预案(演练)和组织机构不健全,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,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隐瞒或不及时报告的。
4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,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。
5、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缺勤清查报告制度的。
6、责任人对食堂管理不善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。
7、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,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、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。
8、教职工,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,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,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。
9、体育课、课外活动,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,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。
10、学校工程建设中监管不到位,工作疏忽造成经济损失的。
11、其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