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罗县陶乐二小学生违纪处罚条例(试行)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项制度,严格遵守《小学日常行为规范》,形成以文明有礼、遵章守纪为光荣的风气,特制定本条例:
第一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属一般违纪,一经查出,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,处以班内点名批评、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。
1、上课、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。
2、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。
3、上早(课间)操拖拉,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一次者。无故不参与做操、升旗、集会,或者在集会时起哄、吹口哨、吵闹喧哗的。
4、在教学区打闹(教室、走廊)大声喧哗、追逐打闹一次者,上下楼梯不靠右行,攀爬楼梯栏杆、护栏一次者。
5、在午休、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。
6、不经允许,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。
7、不经允许,私自进入教师办公室、实验室、音乐室等一次者。
8、从教学楼上向下抛投物品者,故意破坏环境,在学校墙壁和公共场所乱写乱画者。
9、随地吐痰,随地乱扔、乱丢废物者;
10、进入草坪、花池、攀枝摘花,破坏绿化者。
11、提前打饭或打饭不排队一次者。
第二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节,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12、严重违反课堂常规、造成影响者;
13、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;
14、有喝酒 、抽烟行为者;
15、有偷摸行为者;
16、不经允许,住宿生出校一次者。未经容许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。
17、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、管理人员的指挥、管理,欺骗、顶撞、起哄、侮辱、讽刺挖苦老师、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、学生。
18、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。
19、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。
20、旷课一节者。(含体育课、自习课、集会等)
21、违反宿舍关于午休、晚休的规定,一周达两次以上者。
22、无故损坏公物,除按规定赔偿外,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。
23、未经许可将手机、危险玩具等带入校园者。
第三条: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况,学校处以记过处分。
24、与同学发生纠纷,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,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;
25、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(含6课时)以上者。
26、乱用电器、乱扯电线者,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。
27、有盗窃、赌博、酗酒行为者,视其情节,学校给以留校察
28、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,立即报送公安机关。
29、打架斗殴,造成伤害和重大影响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承担对方医药费。
30、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,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
1、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,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,态度恶劣;
2、威胁、打击报复检举人、证人;
3、胁迫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、违规。
第五条 凡连续违纪五次以上者,当年不予评定优秀学生和其他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。